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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院宣判!张某标、陈某全、陈某清,分别获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6 09:14:00    

4月15日

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

公益起诉的全省首例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被告人张某标、陈某全、陈某清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张某标、陈某全、陈某清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对其侵权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案涉野生动物养护期间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等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3年4月以来,张某标、陈某清、陈某全共谋从国外购买陆龟、鬣蜥等野生动物并联系走私运输人员运回国内,通过招收出售代理的方式对外出售获利。2023年7月17日,在陈某清、陈某全位于广东省罗定市某某街道的住处查获走私入境的陆龟283只,鬣蜥20只。经鉴定,查获的陆龟和鬣蜥价值847,500元。2023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涉案动物移交给广东省野生动物监测救护中心,广东省野生动物监测救护中心又将涉案动物分别移交给广州动物园、茂名市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开平市陆生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养护过程中,该批动物大量死亡。截至起诉人提起诉讼前,死亡233只,其中,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涉案陆龟死亡15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涉案陆龟死亡204只;鬣蜥死亡14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规定的价值核算方法,死亡动物价值合计60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标、陈某全、陈某清在明知其从境外购买的动物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违反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逃避进出口监管,未经批准或者持有CITES签发的准证,擅自进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保护的野生动物,共同走私珍贵动物入境,造成生态资源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同时,被告人张某标、陈某全、陈某清的走私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综合考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方式等因素,足以认定陈某全、陈某清、张某标的走私行为与动物死亡、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等公益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同时公安机关将动物交给养护机构,养护机构为此支出人工费、饲料费,属于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费用应当由被告人承担。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淄博中院

编辑:小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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