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高朋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高朋,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高朋利用担任京投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融资建设部经理、副总经理,北京地铁十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顺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高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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