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18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苏金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苏金森利用担任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以及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23万余元,其中2137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金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部分受贿系未遂,认罪悔罪,犯罪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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