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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事关新蒲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19:36:00    

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关于

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登记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朋友:

为了规范新蒲新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人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时间

(一)本通告发布前已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即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前完成信息登记。

(二)本通告发布后新购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信息登记。

二、登记地点

(一)个人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前往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二)单位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前往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三、登记范围

本辖区居民和单位持有和使用的,且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等公务飞行的民用无人航空器。

四、登记内容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单位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品牌、型号、序列号、机身颜色、购买日期、用途等,同时需上传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照片(能清晰显示无人驾驶航空器品牌、型号、序列号等标识)。

五、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请广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信息登记工作,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原信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时,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飞行合法、安全。

特此通告。

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各派出所联系电话:

新蒲派出所 电话:28660110

礼仪派出所 电话:28661888

新舟派出所 电话:27341049

虾子派出所 电话:27331177

永乐派出所 电话:27411011

三渡派出所 电话:27401002

喇叭派出所 电话:27631002


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

2025年4月14日

来源:新蒲公安

编辑: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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