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涉及以下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司法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它们对所属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任免等有关工作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证机构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负责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证员协会
公证员协会是公证员的自律性行业组织,负责公证员的职业道德、业务培训和行业规范。
其他相关部门
可能涉及的其他部门包括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在具体公证事项中可能需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总结:
公证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具体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执行。公证员协会则负责公证员的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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