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组成立时间为公司解散决定做出后的15日内。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在成立后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确保所有债权人了解清算情况。
公告应在清算组成立后60日内进行。
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但看到公告后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需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核实。
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包括设备、物资等,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理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制定和确认清算方案
清算组根据财产清理结果制定清算方案,包括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公司财产支配方案。
清算方案需提交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后才能执行。
执行清算方案
按照股东会批准的清算方案执行,财产支配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最后分配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方案执行完毕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终止
清算结束后,公司终止,清算报告需经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进行公告。
这些程序确保了公司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了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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