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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怎么处罚(交通罚单的常见法律问题)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9 11:31:10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些年,随着交通整治力度的加大,因收到交通罚单这类行政处罚所引发的涉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也呈逐年增长趋势。“吃罚单”后如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权?在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关注?

本文梳理了10个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常见法律问题,供读者参考借鉴。


交通违法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针对不同主体作出相应处罚,处罚对象主要分为三类:


1.实际违法行为人

即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人、驾驶员、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非现场执法情形下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无法确定驾驶人的,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3.直接主管人员

运输单位的车辆如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行政机关处罚对象认定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将对该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92条第4款、第114条


在收到道路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需要及时处理并可按照规定申请延期处理、提出异议。


1.及时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亦可根据各地交警部门规定使用APP、登录官网等便捷方式进行处理。


2.申请延期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提出异议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交警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交警部门提出。


温馨提示:具体的处理流程详询各地交警部门,以上海地区为例,一般可通过交管“12123”APP、“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海交警”APP自助办理。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条、第52条、第53条


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还可通过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方式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被处罚对象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1.陈述、申辩

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申请听证

对于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交警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是保障其公众参与的重要法定程序,亦是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要义,若交警部门未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对于当事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未举行听证的,该行政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法条指引】

《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63条、第64条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过程中可结合法律规定的事由进行抗辩。


1.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实践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注意区分法律规定中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属于“应当”还是“可以”范畴,对于“可以”范畴的,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执法裁量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事实、情节、后果等综合进行判定。


【法条指引】

《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


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通知后,在交警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如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交警部门予以核实后消除违法行为信息。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交警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及时处理的,亦会作出相应处罚。具体而言,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4条


交警部门对于不同处罚种类具有不同的处罚程序,其中较为重要的程序需要关注。


1.简易程序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警作出。交警可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交警部门印章。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2.一般程序

对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应当调查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于违法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如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处罚决定,亦未履行相应延期手续,则构成程序违法。


【法条指引】

《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52条、第62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第48条、第51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当场、邮寄或者电子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成功的,交警部门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后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交警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交警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公告应当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需要关注的是,如交警部门未按照前述规定对处罚决定书进行有效送达,则会影响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起算时点,同时也会影响法院对行政行为效力以及程序合法性的判定。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5条、第5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述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指引】

《行政诉讼法》第4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第65条

《行政复议法》第9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加处罚款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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