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利。如果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
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
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是持续存在的,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补充资料。最后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最终索赔报告,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
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
调解
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双方都信任的个人(工程技术专家、律师、估价师等),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组织(工程咨询或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索赔争端评审组、合同争端评委会等等),调解人按照政策、法规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在划分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方案并签字,那么调解完成。
诉讼
在双方和解不成,又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工程索赔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招投标文件
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
施工图纸
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设计变更的文件
质量验收的证明
工程进度付款凭据
工程分包情况
工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
建议:
索赔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索赔,确保索赔过程合法、合规。
在准备索赔资料和报告时,应详细、准确地记录索赔事项的发生、影响及损失情况,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保持积极沟通,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果,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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