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失信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般失信行为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或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
恶意欠款,长期逾期不还;
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虚假记账;
恶意拖欠工资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不按照规定履行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义务。
严重失信行为
冒充他人或使用虚假身份信息;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盗版、复制、仿冒等;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税等严重财务行为;
涉嫌犯罪,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
其他相关失信行为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违反限制消费令;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特定情形下的严重失信行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企业失信行为不仅涵盖经营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还包括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拒不履行、欺诈等手段。这些行为会根据其严重程度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戒,包括行政处罚、信用记录受损,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追究。建议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以维护良好的企业信用和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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