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没有撤回其民事行为
如果相对人自己撤回其民事行为,则该合同因被撤销而归于无效,无权代理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
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应由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之构成,则相对人就应当以表见代理向本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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