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例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这些情形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防止了因管辖权问题导致的案件延误或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指定管辖,以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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