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包括以下几种:
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或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通过减排措施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
这包括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或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采取减排措施(不含关停、关闭生产线)后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
有偿取得的排污权:
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因关停、迁出本行政区域不再使用的排污权,或因实施改扩建、执行排放标准变更等多出的排污权。
通过交易获得的排污权:
新、改、扩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通过交易获得。
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现有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经核定的允许排放的排污权: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经核定的不允许排放的排污权: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不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未经核定允许排放的排污权: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未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指排放者在政府分配的额度内,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这些排污权的定义和范围涵盖了排污单位在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和行使的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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