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将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签收确认。
留置送达
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将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记录拒绝签收的情况。
邮寄送达
通过邮政机构将法律文书寄送给受送达人,以邮政部门反馈的签收凭证或回执作为送达依据。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以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
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
将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的代理人、同住成年家属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公告送达
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实施的情况下,通过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这些送达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文书的性质来决定,以确保文书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至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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