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国家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例如公立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群众性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干部等。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不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主要包括 民营、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
不具有公职身份的公民,他们不直接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私营机构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通常不在国家监察机关的直接监察范围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某些人员如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等在一般情况下不直接行使“公权力”,但如果他们基于法律授权或委托在特定条件下从事公务并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要求,也可能被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不属于监察对象的主要是那些不具有公职身份且不在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组织等依法履行公职的组织中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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