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到侵犯。
遭受严重侵权导致的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
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所带来的精神压力。
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的侵害会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这些权利的侵害不仅会导致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也会对其精神造成极大的影响。
一般性人格利益的侵害,如自由权、尊严权等,这些权利的侵害会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由、不尊严,使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
特定身份权的侵害,如亲权、配偶权等,这些权利的侵害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特定的财产权的侵害,如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侵害,这些物品的侵害会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因侵权行为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并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以及侵权行为未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但给与受害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即间接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保护其精神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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