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的整体: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全部建筑工程再次分包。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的分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中的主体结构部分: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任何分包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承包单位通过分包方式逃避责任或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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