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
工薪所得低于5000元。
个人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偶然所得,收入总额不超过4000元。
出租房屋的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月。
个人获取的稿酬收入最高不超过4000元。
就学阶段个人每月收入只要不超过1500元。
月销售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免交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附加税。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以选择免申报。
企业所得税免征条件
外贸企业、工贸企业。
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特准退(免)税的企业。
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其他免税情形
退休费、离休费。
救济金、抚恤金。
生育津贴。
住房租赁补贴。
一次性破产安置费。
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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