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债务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除非该约定是为了逃避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例如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如果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果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这些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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