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具体处罚包括:
警告或罚款:
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扣留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直至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
该条款旨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因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保险与安检标志、未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并便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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