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2024年北京版权十件大事 (点击查看)、202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 (点击查看)结果公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的“赛事画面GIF侵犯广播组织权案”同时入选以上两大榜单。
赛事画面GIF
侵犯广播组织权案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赵瑞罡、张连勇、封瑜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63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冯刚、巫霁、黄秋平
案例简介
原告某公司经系列授权,在授权时间和地域内,取得了“通过所有媒体平台【包括地面电视、卫星电视、有线电视、IPTV电视、广播以及数字传播(如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上的展示)】以直播、延时转播和点播的方式,用普通话和粤语(“授权语言”)广播和展示包含奥林匹克运动会视听画面的作品或信号”的权利及维权权利。被告未经许可,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直播期间,几乎无间隙地将原告控制的电视信号播出后所形成的赛事画面进行截取、制作成不同时长的GIF动图,并嵌入文章中一同上传至APP与网站中提供给社会公众随时观看、下载使用。
法院认为:1.行为人未经许可,将权利人控制的电视信号播出后所形成的赛事画面进行截取、制作成不同时长的GIF动图,再将之嵌入文章中一同上传至APP与网站中提供给社会公众随时观看、下载使用,此行为属于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广播组织权的侵犯,已落入该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网络交互式传播行为”的范畴中。2.广播组织权产生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选择-编排-传播等智力活动中,不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为前提,广播电台、电视台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可通过许可、转让和其他形式继受该权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1万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驳回其他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研究价值
本案作为新修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权保护覆盖互联网领域后,权利人单一主张广播组织权保护的首案,对广播组织权的性质和权利外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阐述,明确了广播组织权可以禁止、许可、转让和其他形式继受,明确广播组织权不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为前提,权利客体为广播组织播放的全部电视广播节目。该判决回应了修法以来行业和司法领域普遍存在的争议,对广播组织权保护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来源:北京日报、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宛月
来源:北京号
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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