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降低医疗收费、优惠供给常用药和医疗费用救助相结合
基本医疗费用减免: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有关凭证到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免收挂号费和诊察费,按规定比例减免除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优惠供给常用药:选择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好、运营规范的医药销售企业作为常用药优惠供给定点药房,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有关凭证到定点药房购买常用药,定点药房给予优惠。
医疗费用救助: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他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救助。
事前救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
事先救助:针对经济困难,患病后无法筹措首期治疗、住院费用的对象,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如长沙市医疗救助,五保户、低保户只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即可先期得到800~1000元的救助金,后续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的,仍可继续申请救助。
事后补助: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相结合
基本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及患重大疾病人员,发放不同限额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证(卡),到指定的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医购药,所免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后,个人一次性医疗费用负担超过一定标准,或全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对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困难的,视情况适当给予救助。
发动社会力量资助
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实行的医疗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参保群众开展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
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救助对象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政府提供资助,使其能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
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补助。
这些医疗救助措施旨在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多种方式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其医疗服务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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