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所需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包括实物、物质以及痕迹等,例如作案工具、骗来的钱或物品等实体物质和留下的痕迹。
书证:
以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资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例如银行转账记录、合同、聊天记录截图等。
证人证言:
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例如目击者对诈骗过程的描述。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对自己被侵害情况的描述和叙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专家对特定问题或物品的专业意见和结论,例如文件、物品的鉴定结果。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记录侦查过程中的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活动的情况和结果。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监控录像、录音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和电子材料。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立案阶段,证据标准应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到位的要求,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避免仅凭单一证据或单方口供认定立案事实。
建议在立案前尽可能收集和整理上述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支持立案和后续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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