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权是指政府及其相关机构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德和社会正义,通过其占有的社会资源,运用各种手段对可能危害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预防、控制、处置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国家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依据行使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治安权力和社会执法权。治安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采取行政处置权
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
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权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权
包括户籍管理工作、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工作、边防工作、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等。
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现场管制)、戒严执行权(戒严:一般是指因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戒严,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
这些权力的行使旨在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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