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为是指公安主体为了调整有关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依据公安法规与有关政策所采取的行政性、刑事性和武装性的行为。公安行为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上的公安行为
除公安机关外,还包括国家安全部门、监狱与劳改机关、司法警察、武装警察、军队保卫部门、军队等维护治安的行为。
企事业与机关团体内部公安保卫部门维护治安的行为。
其他被授权的部门与治安保卫组织依法维护治安的行为。
狭义上的公安行为
依法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的行为,包括刑事执法行为、治安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具体来说,公安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刑事执法行为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职务犯罪、刑事自诉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治安执法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等。
侦查行为
公安侦查行为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
综上所述,公安行为是公安主体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采取的各种行政、刑事和武装性措施,旨在调整社会关系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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