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属于 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具有准司法性质。
具体来说,行政仲裁机构通常是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机构,用于解决民事争议。这些机构独立于政府的其他部门,按照法定的仲裁程序对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此外,行政仲裁主要适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以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特定类型的纠纷。
综上所述,行政仲裁是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用于解决特定类型的民事争议,并由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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