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后的赔偿时间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具体如下:
征收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据该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签订补偿协议后:
依据该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按照协商约定的时间可以拿到钱。
货币安置形式赔偿:
若选择货币安置形式赔偿,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房屋置换形式赔偿:
若选择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综合以上规定,房屋征收后的赔偿时间一般为 三个月内,具体时间取决于补偿方案的具体批准和协议的签订情况。建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留意协议中约定的具体支付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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