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持续满两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持续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六年,或者经有关机构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指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依法确定归国家所有的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指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请求法院确认其效力的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指债权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案件,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这些案件因其性质和程序要求,适用特别的审理程序,通常实行一审终审,不允许上诉。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判决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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