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从犯。
自首或重大立功的。
存疑不起诉
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这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将不会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从而终止诉讼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通常不会留下案底记录,而存疑不起诉虽然不会留下刑事案底,但被不起诉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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