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十二年。具体而言,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于月工资未超过这一标准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年限则没有十二年的限制。
因此,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其月工资未超过上述三倍标准,则经济补偿年限可以超过十二年;若其月工资超过该标准,则经济补偿年限最长为十二年。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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